可乐加冰

欢迎来到可乐加冰>>   | 首页 资源中心 | 開發 | 小說連載 | 體育世界 | 人生感悟 | 英語學習 | 計算機軟硬件 | oracle erp學習與交流 | 娛樂 | ITPUB论坛

12)越位

发表人:521102yz | 发表时间: 2006年六月26日, 12:33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iE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 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 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 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 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发表评论

标题

在此添加评论

称呼

邮箱地址(可选)

个人主页(可选)




Valid XHTML 1.0 Strict and CSS. Powered by pLog
Design by Blog.lvwo.com